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1102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凤凰西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北里五条2号楼3单元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峻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