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10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2号楼2层2-216。
法定代表人:高振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北里五条2号楼3单元2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婧,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7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79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424元,由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8元,减半收取5424元,由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伟
审判员胡君
审判员张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