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1民初7903号
原告: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2号楼2层2-216。
法定代表人:高振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北里五条2号楼3单元2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婧,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豆云公司)与被告北京乾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邦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豆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乾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豆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470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12月,原告拟投标北京市西城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北京市第四中学城乡一体化学校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特向被告征询采购项目设备,经双方磋商,被告承诺可供应项目设备并提供了具体品牌型号及规格参数。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设备品牌型号及规格参数进行了投标并中标,后于2017年3月7日与北京市第四中学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原告中标后,被告向原告明确承诺“合同签订后5天内付完全部款项、全部款项收到35天后供货、我方协助贵公司完成我方提供产品之验收工作等”。2017年4月,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之前提供的设备品牌型号签订合同并供货,但遭到被告拒绝。后经原告了解,被告提供的设备型号为被告私自编造,其根本无法提供承诺的设备型号。由于被告的恶意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向北京市第四中学提供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设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乾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起诉书所述事实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原被告从未就缔约达成过一致意见;二、本案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无任何信赖利益损失;三、原告主张被告无相关设备型号的事实不存在,原告属于恶意诉讼;四、双方就价格、付款条件、合同义务等从未达成过一致意见,故双方均无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五、磋商过程中获知被告账户信息或货物单价,并不构成必须订立合同的要件。商务谈判中,磋商中断导致双方未能订立合同的,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乾邦公司员工向原告众豆云公司员工发送邮件,邮件的附件名称为《北京四中化学实验室》,内容为1个高端教学型原子力显微镜及26个离子传感器的参数功能、数量、型号、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及单价,总价为776104元。其中,高端教学型原子力显微镜的型号为:T-AFM101,制造商为苏州海兹思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海兹思公司),离子传感器的制造商均为:威尼尔软件与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傲乐科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生产。
2017年1月6日,众豆云公司成为北京市第四中学城乡一体化学校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的中标单位。3月7日,众豆云公司与北京市第四中学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1863899元,合同附件《货物及分项价格清单》中的第一部分“化学实验室设备”中列明的高端教学型原子力显微镜及离子传感器的产品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制造商名称与上述邮件附件的内容一致,但价格为704704元。
2017年9月20日,众豆云公司向乾邦公司发出《询问函》,称:“我公司是(项目名称:北京第四中学城乡一体化学校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编号:XCGK-2016-069)中标单位,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就贵公司为我公司提供的设备型号和技术参数(高端教学型原子力显微镜T-AFM101,传感器等)详见附件,现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得到贵公司的回复:1、所供设备的技术参数或彩页;2、所供设备的供货周期及合同样本;3、所供设备的最终价格与付款方式;4、所供设备符合投标要求参数,保证验收通过;5、所供设备需提供制造商厂家授权、售后服务承诺书(五年)及检测报告。”后乾邦公司向众豆云公司提供一份盖有乾邦公司公章的《报价单》,列明了1个高端教学型原子力显微镜及26个离子传感器的参数功能、数量、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及单价,总价为776104元,最终供货价为737298元。同时《报价单》写明:“合同签订后5天内付完全部款项。全部款项收到35天后供货。我方协助贵公司完成我方提供产品之验收工作。我方承担自最终用户验收之日起5年质保。如双方达成合作,制造厂家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随产品一起提供。”众豆云公司称因该份《报价单》没有型号,价格超出其投标价格,且乾邦公司不能按照确定的型号签订合同,也无法开具发票,故对该《报价单》未予认可。
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第四中学向众豆云公司发出《解除采购合同通知函》,称因众豆云公司未能将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1个高端教学型原子力显微镜和26个各类传感器,共计704704元的货物,因型号、功能、售后问题无法通过监理验收),要求众豆云公司解除与学校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退还学校项目款372779.80元并赔偿损失。庭审中,众豆云公司称其与北京市第四中学的合同纠纷正在协商之中。
乾邦公司系美国威尼尔软件与技术公司产品及服务区域代理,同时也是苏州海兹思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全系产品的北京地区总代理。乾邦公司亦参与了北京市第四中学实验室项目的投标,其投标文件中化学实验室项目所列的产品亦为1个高端教学型原子力显微镜和26个离子传感器,其中,高端教学型原子力显微镜的型号为:T-AFM101,制造商为苏州海兹思公司。苏州海兹思公司向西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出具了《制造厂家授权书》,并向本院出具《证明函》,证明其公司生产的高端教学型原子力显微镜有T-AFM101、T-AFM102、T-AFM103。教学型扫描隧道显微镜有T-STM101、T-STM102、T-STM103。以上产品乾邦公司均有权销售。
上述事实有邮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询问函》、《报价单》、《解除采购合同通知函》、授权书、招投标文件、《制造厂家授权书》、《证明函》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众豆云公司提供一份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的《产品购销合同》,甲方(采购人)为:众豆云公司,乙方(供应商)为乾邦公司,采购内容为1个高端教学型原子力显微镜及26个离子传感器,价格为714015.68元,付款方式为: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设备并验收合格次日起180日内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95%,剩余5%质保金自甲方收到用户返还的质保金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众豆云公司称该《产品购销合同》系乾邦公司员工印向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员工***的合同版本,众豆云公司盖章后扫描发给了印向,但乾邦公司拒绝盖章,用以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但乾邦公司拒绝签署合同。对此,乾邦公司不予认可,称该《产品购销合同》并非乾邦公司的制式合同,且该份合同的价格与之前邮件中的报价不一致,付款方式与乾邦公司提供的《报价单》也不一致,故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众豆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份《产品购销合同》系乾邦公司所提供,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众豆云公司提供一份乾邦公司员工印向与众豆云公司员工***的电话录音,用以证明双方在2017年4月就合同价格达成一致。乾邦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份录音的形成时间、电话号码、通话人员身份均无法确认,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众豆云公司提供一份乾邦公司总经理**与众豆云公司经理***的录音,用以证明乾邦公司承认之前向原告提供的显微镜型号存在错误,故拒绝与原告签订合同。乾邦公司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因录音并不完整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录音内容并未明确表示型号存在错误,结合苏州海兹思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对该份录音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庭审中,众豆云公司申请法院向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斜塘分局调取其对苏州海兹思公司进行投诉的相关材料,欲证明苏州海兹思公司型号为T-AFM101的原子力显微镜并不存在或者未经相关部门备案,构成虚假宣传。经本院与斜塘分局工作人员联系,答复为该投诉的调查结果为苏州海兹思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
本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众豆云公司与乾邦公司确因购买显微镜及传感器事宜进行过多次磋商,但众豆云公司未能证明乾邦公司在磋商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亦未能证明其遭受了信赖利益损失,故其要求乾邦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4元,由北京众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红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孟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