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静执字第158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信电通通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禾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信电通通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禾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58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发函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因(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执行所得,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目前尚无结果;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