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电通通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信电通通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财保202号
申请人:上海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企业编号:XXXXXXXXX,国家:中国,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港路******。
法定代表人:丁敏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芳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浦东新区华夏,地址: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
被申请人:上海信电通通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编号:XXXXXXXXX,国家:中国,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俊。
申请人上海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信电通通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人民币87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月,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愿意为申请人提供870,000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信电通通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00元(开户行、账号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居勇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