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东鹏集团水电安装公司

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某某集团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9955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新水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3331158Q。
法定代表人:翁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碧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昌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1974320682。
法定代表人:陈德雄。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集团水电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昌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1974205851。
法定代表人:黎扬茂。
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集团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阳东区**集团水电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集团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阳东区**集团水电安装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30元,由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1639.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39.67元,本院依法向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退回诉讼费10109.67元。
审判员  官嘉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伟清
朱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