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9955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新水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3331158Q。
法定代表人:翁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碧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昌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1974320682。
法定代表人:陈德雄。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集团水电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昌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1974205851。
法定代表人:黎扬茂。
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集团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阳东区**集团水电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集团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阳东区**集团水电安装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30元,由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1639.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39.67元,本院依法向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退回诉讼费10109.67元。
审判员 官嘉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伟清
朱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