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3114号
原告邵常金。
委托代理人***,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泛海大厦2-2-54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邵常金诉被告天津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常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娄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