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民特67号
申请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东路1767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嵩山街新新家园1-3-502号。
被申请人:丛辉,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154号5号楼1单元602号。
申请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丛辉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乌劳人仲裁字第361-1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2017)乌劳人仲裁字第361-1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00元本院退还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宏
审判员*晴
审判员*颖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