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9民初1119号之二
原告: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正村乡于坊村。
法定代表人:霍雪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中京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新兴产业园区环镇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焕成
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保定中京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86元,减半收取计8193元,由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