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844号
申请人:***,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保定中京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新兴产业园区环镇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70333648U。
法定代表人:刘焕成,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定中京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63978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中京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63978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1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