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4民初167号
原告:石志其,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保定中京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新兴产业园区环镇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焕成,该公司总经理。
石志其与***、保定中京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石志其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志其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石志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