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178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莫旗尼尔基镇诺敏南路农机总站住宅楼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206160283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生,住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莫旗尼尔基镇诺敏南路农机总站住宅楼院内。
原告***与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技工费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定做设备,被告除支付设备科外还需要支付原告劳务技工费7万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设备也已调试完成,但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本案应驳回原告对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双方于2019年3月4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签订地点是青岛胶州市,合同第十七条约定,解决合同的方式是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通过网上查询得知合同签订地青岛设有青岛仲裁委员会,并且胶州市设有青岛仲裁委员会胶州仲裁中心。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5条、216条规定,本案应驳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应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委托加工定做合同》等证据。其中:双方于2019年3月4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定做合同第十七条约定:“解决合同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委托加工定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委托加工定做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