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诺敏南路农机总站住宅楼院内。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诺敏南路农机总站住宅楼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206160283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11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双方于2019年3月14日签订《委托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签订合同后需方前期支付供方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设备外构配件采购款,剩余设备造价款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元整)采购件到达供方地点后付清,供方的劳务技工费人民币(柒万元)在供方设备制作完成后到达**安装调试完成后无异议付清。”可见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也是**,故贵院对***诉上诉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应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因本案被告的住所地明确具体,且依据一般管辖权原则能确定,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请求撤销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争议标的是其他标的,被上诉人系承揽方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胶州市,故其选择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