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旭达电力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曲执字第208号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旭达电力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赵城东村。
组织机构代码:59249461-3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工人,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对冀F×××××小型轿车具有所有权;被执行人***之妻***对冀F×××××小型轿车具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号为冀F×××××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之妻***所有的车号为冀F×××××小型轿车一辆;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