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保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逸林酒店、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3150-1号 原告:沈阳保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逸林酒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 法定代表人:郑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保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逸林酒店与被告**、辽宁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