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3150-1号
原告:沈阳保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逸林酒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
法定代表人:郑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保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逸林酒店与被告**、辽宁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