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2952号
原告:***开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永林,总经理。
被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提出对被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国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