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1532号
原告:***如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文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被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江山,总经理。
原告***如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如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原告***如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柴国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玉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