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秦皇岛如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1532号

原告:***如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文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被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江山,总经理。

原告***如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如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原告***如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柴国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玉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