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秦皇岛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利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民初3107号
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宝江,经理。
被告***利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繁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柴国权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