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91民初178号
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宝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彬,河北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冶,河北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贾连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70元,减半收取14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迎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