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10705号
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江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彬,河北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东韩庄村二区5排76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华凤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海港区北港镇晒甲会一段56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宝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