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秦皇岛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10705号
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江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彬,河北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东韩庄村二区5排76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华凤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海港区北港镇晒甲会一段56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宝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