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秦皇岛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民初1823号
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宝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斌、韩雪,河北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检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已给付拖欠的运输费为由,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0元(原告已预交3,810元),减半收取3,810元,由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庆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