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秦皇岛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02民初365号

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马湖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13166983R。

法定代表人:白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梅,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被告:***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

法定代表人:杨佳林,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工程公司)与被告***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归提寨村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红梅、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青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热力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0073522元;二、判决被告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建设森林家园小区B区围墙及热力外网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工程决算造价经审定后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决算价款的95%,留审定价款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期满后付清。原告按期建设完毕交付使用。2016年3月21日,该工程审核造价9448553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归提寨小康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建设归提寨小康楼4#、5#、6#、7#、8#增加单元采暖二次网工程,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5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款,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定案后拨付。原告按期建设完毕交付使用。2016年3月21日,该工程款审核后金额258282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201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归提寨商业街换热站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5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款,换热站施工结束后拨付合同价款50%,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定案后拨付。原告按期建设完毕交付使用。2016年12月2日,工程审核造价1309427元。其中被告已支付942740元,未支付366687元。

上述三项工程,原告均履行完毕,被告却未支付审核后的工程款共计10073522元。2019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20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欠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至今仍不履行。鉴于被告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归提寨村委会辩称,原告陈述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属实,对于原告已经完成了施工。被告认可原告陈述的工程量和双方核算的工程款数额,但是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利息。请法庭依法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0日,以被告为发包方,原告为承包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建设森林家园小区B区围墙及热力外网工程。围墙长938.8米,宽3.5米,高3.9米,砖混结构。承包方自筹资金按图纸施工。工期为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10月6日。工程价款1000万元,最终结算总价以审计部门审定造价为准。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工程决算造价经审定后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决算价款的95%,留审定价款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为执行《通用条款》。原告按期施工进行建设,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已经交付使用。2016年3月21日经***市瀚达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结果为9448553元。

2014年3月,原、被告签订《归提寨小康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建设归提寨小康楼4#、5#、6#、7#、8#楼增加单元采暖二次网工程,工程内容为管道、阀门安装及检查井浇筑,工期为2014年4月8日至5月8日,合同价款为329918元,最终结算总价以审计部门审定造价为准。价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5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款,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定案后拨付。原告按期建设完毕交付使用。2016年3月21日,该工程款审核后金额258282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2015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归提寨商业街换热站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归提寨商业街换热站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安装等,一次网、二次网等。工期为2015年4月15日至5月31日。合同价款为外网工程864832元,换热站工程610973元。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5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款,换热站施工结束后拨付合同价款50%,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定案后拨付。原告按期建设完毕交付使用。2016年12月2日,工程审核造价1309427元。被告已支付942740元,未支付366687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提寨小康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提寨商业街换热站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市建设工程预(结)算》能够证明工程价款金额,且双方对上述事实均认可。经审核后,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10073522元(9448553元+258282元+366687元)。本院对原告索要工程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因为合同约定由原告自筹资金进行施工,故对于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利息不能主张权利。原告可以主张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工程款利息,原告主张对工程款审核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73522元;

二、被告***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其中9706835元的工程款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期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的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366687元的工程款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42元,减半收取计41121元,由被告***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长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