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佛山市远松木业有限公司、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2022)辽0103民初396-1号
原告佛山市远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转弯夹板装饰材料市场以东华嘉欣铺3栋222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M19U2R。
法定代表人:李春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君,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5号4-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69594493D。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原告佛山市远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陈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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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范婧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