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大连兴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246号
原告大连兴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对门沟村。
法定代表人:崔立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清姝,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5号4-13-2。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
被告钱立志,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告钱满成,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大连兴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钱立志、钱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云娇
人民陪审员  唐占刚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訾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