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民初10095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于占彪,系沈阳市浑南区兰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69594493D,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4-13-2)。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1,97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现该案经本院调解,原告***与被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故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名下41,97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廷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