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诉饶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1民初306号之一
原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出生
原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2018年6月13日,原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有原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代威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