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诉饶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1民初306号之一
原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出生
原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2018年6月13日,原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有原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代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