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3民初3163号
原告:秦皇岛圣立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扬,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秦皇岛圣立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圣立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圣立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29元,减半收取计6214.5元,由原告秦皇岛圣立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