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02民初36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4979814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庚,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常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