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02民初36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4979814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庚,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常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