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曙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02民初69号
原告:锦州曙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吉祥街状元城2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TQJME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英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一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16459108G。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启迪,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979814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锦州曙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被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曙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曙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曙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76元,减半收取6038元,由原告锦州曙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月
人民陪审员冯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