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02民初1427号
原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赵紫祎,均系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创实石材厂,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经营者:苗春明,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创实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9元,退还原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姜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霍壮
书记员王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