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17号。
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江,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 帆
审判员 王玉龙
审判员 王金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文涛
书记员高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