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9860号
原告:***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98101490。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现住***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74404586B。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8元,由原告***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艳荣
二○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佳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