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13452号
原告:秦皇岛开发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倪宝全,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平生,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开发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开发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开发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74元,减半收取计8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文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