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8301号
原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景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沛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
被告:北京中科威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6号楼13层1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戈江。
原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威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