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18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景广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威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6号楼13层1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戈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威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扣划银行 15462元(已发还申请人),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 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方 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