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101号之一

申请人: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277735576。

法定代表人:聂文明,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078737555B。

法定代表人:郑永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与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6月22日本院在繁昌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该单位的资金补助款,金额为365万元,现本院正向繁昌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函询上述资金是否仍有余额,目前暂未得到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22执10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全灿

审判员  汪国强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