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某某、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371号

申请人:***,男,1970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078737555B。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22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2021)皖0222执37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斌银行存款人民币468881元,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石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