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4110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952号日月星城高层公寓1单元2602室。
法定代表人:寇新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原告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春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