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952号日月星城高层公寓1单元2602室。
法定代表人:寇新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兢,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新疆乌鲁木齐市亚中机电租赁销售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77.76元(***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038.88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4,038.88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宁
审 判 员     瞿佩茹
审 判 员      龙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玉涛
书 记 员      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