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1772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米东中路952号日月星城高层公寓1-2602。        
法定代表人:寇新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爱军,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太原南路366号天领国际大厦1栋11楼01号。        
法定代表人:纪文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43002.8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43002.8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手续(轮候查封,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乌鲁木齐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其名下有多套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我院干警在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核实,其名下不动产均已售出,在立案前已预售登记备案在他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提取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预售信息,本案暂无法处置。        
4.本院已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关权利,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终本通知书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吾斯曼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邱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