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民初93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稻香中路**日月星城高层公寓****。
法定代表人:寇新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水磨,住所地水磨沟区昆仑路**>
法定代表人:吴亚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雁飞,男,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照明管理处副处长,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作出(2018)新0105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被告***不服该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新01民终45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新0105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瑞景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长张萌
人民陪审员宋峰
人民陪审员姜红文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