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3民初1176号
原告: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韩×,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