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终4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滨江委一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胜利南大街20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3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3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5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578元),均由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 卓 审判员 宋 丹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