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3民初230号
原告:***,住敦化市。
被告: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4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