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03民初275号
原告:于敦庆,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林业局贮木厂家属楼1单元5楼东侧。
委托代理人:***,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6岁,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敦化市雁鸣湖镇学校。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敦庆与被告**、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敦化市雁鸣湖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敦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96元,退还给原告于敦庆。
审判长李花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