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敦化市宏达水暖商店与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3005号
原告:敦化市宏达水暖商店,住所敦化市渤海街敖东商城一楼。
经营者:***,该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安玲,**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南大街2005号。
法定代表人:韩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自然状况及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宏达水暖商店诉被告**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宏达水暖商店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