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3008号
原告:敦化市索福防盗门商店,住所敦化市渤海街。
经营者:***,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安玲,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韩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自然状况及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索福防盗门商店诉被告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索福防盗门商店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