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敦化市三三O五液化石油气站与敦化市联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3民初953号
原告:敦化市三三O五液化石油气站,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策,职员。
被告:敦化市联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翰章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告: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敦化市三三O五液化石油气站与被告敦化市联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敦化市三三O五液化石油气站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三三O五液化石油气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三三O五液化石油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敦化市三三O五液化石油气站负担。
审判员 宋 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景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