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鑫安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熙宽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240号
申请人:山东鑫安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义和村(205国道与铁路交叉口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6745615Y。
法定代表人:刘光壘,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熙宽,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申请人: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城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339932309U。
法定代表人:孙德军,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鑫安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熙宽、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鑫安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熙宽、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山东鑫安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