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与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02民初5069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1月11日生,个体业主,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1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